洋河股份(002304)_公司公告_洋河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

洋河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

002304证券简称:洋河股份公告编号:

2025-035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15:0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

720,311,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1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9人,代表股份338,938,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99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13人,代表股份1,059,249,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145%。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10人,代表股份133,690,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46%。

3、公司现任董事10人,出席会议10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宋雨钊律师、常桂铷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57,002,5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9%;反对927,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6%;弃权1,319,4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6,7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443,5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92%;反对927,702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9%;弃权1,319,4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6,7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57,003,3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9%;反对931,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弃权1,315,1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5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444,3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98%;反对931,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5%;弃权1,315,1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5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57,039,1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3%;反对897,6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弃权1,312,8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5,9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480,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6%;反对897,6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5%;弃权1,312,8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5,9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43,296,2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39%;反对14,637,3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9%;弃权1,316,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737,2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69%;反对14,637,3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87%;弃权1,316,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44%。

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43,374,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12%;反对14,555,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1%;弃权1,319,9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7,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815,0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51%;反对14,555,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76%;弃权1,319,9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7,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3%。

2.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43,360,7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00%;反对14,569,2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4%;弃权1,319,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7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801,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152%;反对14,569,2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78%;弃权1,319,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7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1%。

2.04《关于修订<管理团队成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56,939,4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9%;反对994,5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弃权1,315,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6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380,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20%;反对994,5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9%;弃权1,315,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6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41%。

2.05《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57,047,6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1%;反对887,7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弃权1,314,2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6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488,6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29%;反对887,7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1%;弃权1,314,2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6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宋雨钊律师、常桂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27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