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002271)_公司公告_东方雨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

东方雨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参股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中心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进行审计。第十五条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财务中心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外汇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杠杆比例、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2、财务中心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3、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4、财务中心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总经理、审计部及证券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

5、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

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2、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

3、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一条当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财务中心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财务总监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或者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公司外汇套期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财务人员应及时预警,资金部应根据外汇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