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002271)_公司公告_东方雨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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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基本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关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关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中心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财务中心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日后跟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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