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002266)_公司公告_浙富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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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4

TEFU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 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 部门备案;本制度中提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系指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 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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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 证监局。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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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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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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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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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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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 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八)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九)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十)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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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管理中心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管理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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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并 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接待,应有专门的活动记录。

第四十条证券管理中心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保管工作,档案文件内 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 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中心向各部门和各下属子公司收集相关 信息时,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管理 中心登记备案。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证券管理中心起草临时报告初 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证券管理中心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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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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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 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 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 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 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 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 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 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严格执行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 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 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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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 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 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 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 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依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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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 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浙江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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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五)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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