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002240)_公司公告_盛新锂能:关于子公司尼日利亚盛新与赛孚迅开展光储柴微电网项目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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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关于子公司尼日利亚盛新与赛孚迅开展光储柴微电网项目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尼日利亚盛新与赛孚迅开展光储柴微电网 项目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尼日利亚盛新与赛孚迅 开展光储柴项目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锂矿资源供应保障,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Chengxin Lithium(Nigeria)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以下简 称“尼日利亚盛新”)在尼日利亚建设选矿厂(设计选矿产能为50万吨/年)。 为保障选矿厂项目用电需求,同时也为了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节能减 排、实现降本增效,尼日利亚盛新拟与Saifuxun (Hong Kong) New Energy Co., Limited(以下简称“赛孚迅”)签订《光储柴项目投资及能源管理协议》,双 方合作开展光储柴微电网项目。项目规模为光伏:19.5MWp ;储能: 15MW/60MWh,并配备备用补充的柴油发电机。赛孚迅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 建设及运营,项目建成后,尼日利亚盛新在项目合作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电价全部 消纳所产生的电能(约2,500万kwh,含柴油发电)。本项目拟确定的电价收费模 式为10年合作期、分阶段递减模式,10年预计共计支付电费约5,062.50万美元(折 人民币约3.5亿元,以最终实际购买电量计算结果为准)。

2、赛孚迅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 通过其子公司四川赛孚迅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赛孚迅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26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8票同意、 关联董事姚婧女士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

公司尼日利亚盛新与赛孚迅开展光储柴项目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召开第八届独立董事第十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 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Saifuxun (Hong Kong) New Energy Co., Limited

商业登记号码:78590750

企业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万港元

注册地址:FLAT/RM A 12/F ZJ 300,300 LOCKHART RD WAN CHAI HONG KONG

成立日期:2025年8月8日

股东情况:四川赛孚迅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持有赛孚迅100%股权

2、主要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

赛孚迅专注于储能系统研发、生产、销售及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服务,业务涵 盖电网侧、工商业、家庭及便携式储能等领域。

赛孚迅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其母公司四川赛孚迅储能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实 现营业收入15,511.42万元、净利润2,094.88万元(未经审计);截至2025年末, 四川赛孚迅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42,432.24万元、净资产12,879.17万元(未经 审计)。

3、赛孚迅为公司控股股东盛屯集团通过其子公司四川赛孚迅储能技术有限 公司控制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赛孚迅为 公司关联方。

4、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赛孚迅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Chengxin Lithium(Nigeria)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乙方:Saifuxun (Hong Kong) New Energy Co., Limited

(二)协议主要条款

1、项目内容:甲乙双方合作开发本光储柴微电网项目,项目规模为光伏: 19.5MWp;储能:15MW/60MWh,并配备备用补充的柴油发电机。本项目发电 向甲方厂区设备供电,通过“光伏自发自用”的方式,为甲方节约用电成本,甲 方保证合作期内全部消纳本项目所产生的电能。甲乙双方约定年供电量约2,500 万kwh(含柴油发电)。

2、项目实施: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安装场地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乙 方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及运营,拥有项目整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 处置权。乙方负责办理项目的环评、可研、施工许可、项目备案、发电许可、政 府验收、电网接入等手续(具体以项目地政府部门的要求为准),甲方给予协助。 项目的建设期为合同生效且甲方提供了项目施工的必要条件之日起,至项目通过 验收并网发电日止,计划工期约9个月(船期正常且排除雨季影响施工的情况下)。

3、项目运营:本项目投运后,光伏、储能的日常运维工作由乙方负责,甲 方予以协助。本项目运营期限自项目验收合格并正式并网发电之日,合作运营期 限为10年,合作运营期满30日前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或以补充协议方式 延长服务期限,否则本合同将于合作运营期满后自行终止。

4、电费的确定及支付:双方按自然月结算电量,每自然月最后一天甲乙双 方通过项目计量总表共同抄录确认当月电量。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电费(含增值税) =月供电电量×每度电单价。甲方向乙方支付供电电费,采取预存30%电费且当 月电费当月全额支付方式,预存部分少于30%时,乙方有权停供电,但应在甲方 补足预存费用后及时恢复供电。

5、主要违约责任:(1)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赔 偿经济损失,若该违约构成根本违约,则另一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与该方解除协 议,并要求违约方按约定承担责任。(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承担的违 约金、损失赔偿等,另一方有权自应付违约方的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或抵扣。(3) 如因甲方管理不善,或者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

等原因导致光伏及储能电站或其设备毁损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赔 偿责任和维修、更换相关部件的费用,并补偿全额电费损失。

6、保险: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负责投保与项目有关的相关保险,并承担保 险费,财产保险投保数额应不少于本财产的实际价值,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和被保 险人。

7、争议解决: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 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 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依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厦门市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述争议、纠纷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自乙方审批机构关于本项目投资的决策通过且甲方股东之股东(即盛新锂能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项目合作运营期结束、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为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项目拟确定的电价收费模式为10年合作期、分阶段递减模式;按照每年用 电量2,500万kwh测算,10年电费总额约为5,062.50万美元(折人民币约3.5亿元, 以最终实际购买电量计算结果为准)。本项目的电费定价与同类型项目具有可比 性和合理性,符合市场惯例,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等情况,不存在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不 存在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可能导 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尼日利亚盛新与关联方赛孚迅开展光储柴微电网项目合作, 有利于保障生产用电的连续稳定供应,同时通过使用绿色电力和储能系统推动清 洁生产,优化能源结构、增加能源供给,降低生产运营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发展 战略。本次关联交易经双方友好协商,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

影响。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交易以及已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在过去12个月 内,公司与盛屯集团(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第八届独立董事第十三次专门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了审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合作开展光储柴微电网项目系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交易定 价参考同类型项目,系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未损害上市公司 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独立董事第十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3、尼日利亚盛新拟与赛孚迅签署的《光储柴项目投资及能源管理协议》。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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