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视讯(002238)_公司公告_天威视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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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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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12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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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股份的登记、锁定及解锁 ...... 3

第三章股份的买卖及转让 ...... 4

第四章信息披露 ...... 6

第五章违规买卖的问责及收益追讨 ...... 7

第六章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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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份的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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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章股份的买卖及转让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填写《董事、高管持股变动意向书》)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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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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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年内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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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违规买卖的问责及收益追讨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

(一)责令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书面解释;

(二)内部批评;

(三)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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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董事、高管持股变动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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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董事、高管持股变动意向书

1、姓名:

2、职务:

3、买卖方向:□买入□卖出

4、拟买入或卖出公司股份的数量:股

5、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时间区间:至

6、本人同时承诺在下列期间内不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意向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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