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视讯(002238)_公司公告_天威视讯: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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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威视讯: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证券代码:002238证券简称:天威视讯公告编号:2025-068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事项概述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具体条款修订前后对比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目的是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内容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室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室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四)协调审计室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审计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

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

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二)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六)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室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第二十九条审计室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审计室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第三十一条审计室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室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室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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