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31证券简称:
*ST奥维公告编号:
2025-101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月
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
月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方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794,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22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03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17%。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760,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760,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760,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0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9,192,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75%;反对5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9%;弃权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158,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05%;反对5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31%;弃权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263,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9%;反对4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54%;弃权7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3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31%;反对4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53%;弃权7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6%。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杨宵律师、骞英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性指引第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