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根据公司名称修订 |
| 第一条为使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监、高等人员的工作激情,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 第一条为使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工作激情,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等规定修订。 |
| 第二条本制度约束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条本制度约束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等规定修订。 |
| 第三条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以公司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等规定修订。 |
| 第四条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三)薪酬制定本着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三)薪酬制定本着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 |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等规定修订。 |
|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
| 第七条不在公司任职、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外部董事、监事,每年固定津贴人民币24000元(税前)。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七条不在公司任职、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外部董事、监事,每年固定津贴人民币24000元(税前)。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等规定修订。 |
| 第八条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48000元(税前)。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八条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160000元(税前)。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相关决议情况修订 |
| 第九条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年薪、奖金、福利三部分构成。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在公司任职的职工监事,除按照岗位职级和绩效考核领取薪酬、福利外,每人每月给予监事津贴500元(含税)。……(四)奖金奖金是指超额完成公司年度经营指标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激励,未能完成经营指标不发放奖金。奖金的额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提议报董事会批准。 | 第九条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年薪、奖金、福利三部分构成。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在公司任职的职工监事,除按照岗位职级和绩效考核领取薪酬、福利外,每人每月给予监事津贴500元(含税)。……(四)奖金奖金是指超额完成公司年度经营指标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激励,未能完成经营指标不发放奖金。奖金的额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提议报董事会批准。 |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等规定修订。 |
| 第十条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 第十条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等规定 |
| 修订。 | ||
|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程序同上。 |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程序同上。 | 根据《公司法》不再区分“股东会”(有限公司)和“股东大会”(股份公司)修订。 |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 根据《公司法》不再区分“股东会”(有限公司)和“股东大会”(股份公司)修订。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