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第一条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制度名称更新 |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六条修订。 |
| 第五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 第五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七条修订。 |
| 第十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 第十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一条修订。 |
| 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
| 第十一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超募资金应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三)归还银行借款;(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五)进行现金管理;(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二)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三)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应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四条修订。 |
| 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 | |
| 第十四条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六条修订。 |
| 第十五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条修订。 |
|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机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机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修订。 |
|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 |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三条修订。 |
|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 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 |
| 第十九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变更除外);(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八条修订。 |
| 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修订。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删除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修订。 |
| 第二十七条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第二十六条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修订。 |
| 第二十八条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公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 第二十七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条修订。 |
| 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二十九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删除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 第二十九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修订。 |
|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 删除 | |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修订。 |
注:因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其他条款序号相应变更。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