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九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目的和遵循原则第七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八条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第九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中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书面委托(附件4)证券事务代表或经过培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持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第十四条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五条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系,董事会办公室填制《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附件2),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九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
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由深圳交易所制定的承诺书(附件3),公司原则上不得任意增减条款,确有需要增减条款的,应报深圳交易所备案。
承诺书签署要求:
(一)投资者、分析师、新闻记者等特定对象对公司进行调研、参观、采访、座谈前,可以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也可以公司(或研究所)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二)特定对象可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一定期限有效的承诺书仅限于以公司(或研究所)名义签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对外发布或使用相关文件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特定对象向特定客户、内部自营或经纪部门提供文件属于《指引》规定的使用相关文件的范畴。特定对象向公司知会的文件,可以是文件的全文,也可以仅是文件中涉及公司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一)公司对特定对象提前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进行核查,不需要对文件的结论或推理过程进行核查,仅需要核查文件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
(二)对于特定对象向公司提前知会的文件,公司应认真核查,并在收到文件后两个交易日内向特定对象提供书面反馈文件。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供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相关文件不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特定对象可以对外发布或使用。
(三)公司发现文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四)对于特定对象提前知会的文件,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在特定对象对外发布前,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使用或对外泄漏。第二十四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第二十五条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做好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后的2个交易日内,应当向深圳交易所报备有关情况,说明双方参与人员、所在单位及职务、时间、地点、沟通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以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
露前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二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附:1、《预约须知》
2、《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
3、《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承诺书》
4、《委托函》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755-2620515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联系电子信箱:atczq@atc-a.com联系传真:0755-2620515
3、联系地址:深圳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南一道29号南座(邮编:
518057)
4、联系人:卓绍荣(证券事务代表)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和《承诺书》。
三、接待安排:
时间:9:00-12:00,14:00-18:00。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编号:填制时间:年月日
所属单位
| 所属单位 | |||
| 人员名单 | 联系方式 | ||
| 日程安排 | |||
| 调研或采访主题 | |||
其他要求
| 其他要求 | ||
| 审批 | 填制人 |
备注:
1、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以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提前预约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3、本预约登记单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应在相关活动前2个工作日报告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承诺书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委托函
兹委托我司先生/女士(职务:)主持本次投资者接待活动,会议时间,会议地址,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请予以接洽。
董事会秘书: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