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5证券简称:濮耐股份公告编号:2025-093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废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自动离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涉及监事会的制度条款同时废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此议案前,公司监事会仍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具体事宜。相关变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前述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 第二条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河南省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10900100000342。 | 第二条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河南省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55321200。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041.2086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923.9147万元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事业部总经理。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事业部总经理。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刘百宽、郭志彦、刘百春、史绪波等五十名自然人,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刘百宽、郭志彦、刘百春、史绪波等五十名自然人,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318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10412086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159239147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该等决议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
| 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
| 第三十三条......(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 第三十三条......(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
|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
| 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 |
|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
|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七条...... | 第九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九十八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披露有关情况。 |
| 第一百零一条......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赔偿责任。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职工董事一人,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事业部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事业部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寄、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议召开五日前。......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寄、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议召开五日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
| 明。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4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
| 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
|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
|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以保护股东利益、保持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为宗旨,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 第一百五十五条(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以保护股东利益、保持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为宗旨,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 第一百五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变化的需要,公司可及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批准。 | 第一百五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变化的需要,公司可及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并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批准。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 |
| 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第 |
| 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上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五条释义......(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注: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时,部分条款只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或者不涉及实质性变更,此情形不再逐条列示于对照表。
三、关于修订、废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废止和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类型 | 是否提交股东会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6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制度 | 修订 | 是 |
| 7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8 | 独立董事制度 | 修订 | 是 |
| 9 |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 修订 | 是 |
| 10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1 |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 修订 | 否 |
| 1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13 | 风险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4 | 内部审计制度 | 修订 | 否 |
| 15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6 |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7 | 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8 | 印章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0 | 年度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 2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2 |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 修订 | 否 |
| 2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4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25 | 总裁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26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2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否 |
| 28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否 |
| 2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否 |
| 30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否 |
| 31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废止 | 否 |
| 3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 制定 | 否 |
| 3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后的部分治理制度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敬请投资者查阅。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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