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普信(002215)_公司公告_诺普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制度(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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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普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制度(2025年)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诺普信科学作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诺普信科学作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第三条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者其他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第三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者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三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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