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及《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深 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建 立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分红政策。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三)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 上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 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③项规 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符合企业 经营状况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 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
应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预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对现金分红预案的意见,做 好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原则上,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 是社会公众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 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 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 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 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 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调整后的现金分红 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