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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围绕公司战略与发展主营业务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由董事会办公室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财务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金融机构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子公司财务部门协助办理。
第五条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公司的各项筹资活动均需列入公司筹资预算进行管理。
第八条与公司筹资行为相关的财务处理、记账以及税务处理事项,均需严格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调整,则公司相应调整财务、税务等处理方法。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投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重大变化及时对筹资方案作出相应调整。筹资方案的调整,应按照其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并表范围内的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发行股票筹资第十一条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下同)须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需要,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须有明确的募集资金投向计划。
第十二条公司发行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资金,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及管理。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第十五条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等。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额度(包括子公司的融资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融资额度内,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财务预算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计划之外,需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业务的,其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由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决定;
(二)单笔融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单笔融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第十九条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融资的机构在批准融资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涉及对外担保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审批。第二十条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应遵守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手续,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如需提前归还融资款项,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从关联人处借款,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章筹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筹措资金到位后,公司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六条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提前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最高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及子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提交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筹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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