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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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五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删除)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 第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 第九条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 (删除) |
| 第十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新增)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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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最近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最近十二个月)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该决议项下的具体事项。在必要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 第十条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但可以在股东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该决议项下的具体事项。在必要、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者无需在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新增)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
|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 第十二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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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 |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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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
| 第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二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如下:(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公司可以发布董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选举董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 | 第二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的提名方式如下:(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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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步审查程序等要求,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董事会秘书。(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二十三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二十一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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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二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还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二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还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州市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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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
| 第三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第三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三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三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三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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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第三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三十二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无正当理由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 |
| 第三十九条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士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 第三十六条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以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入场。 |
| 第四十条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要求,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出席会议的人士,其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等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视为本条(一)所规定的无资格出席会议者,会议主持人有权要求其退场。 |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要求,会议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以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身份出席会议的人士,其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等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视为本条(一)所规定的无资格出席会议者,会议主持人有权要求其退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按照大会通知列明的时间开始,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开会: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应按照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开始,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开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会场设备未安装到位或出现故障,对会议效果有较大影响的;(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未到达会场且影响会议正常或合法召开的;(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响会议按时、正常召开的。 | (一)会场设备未安装到位或者出现故障,对会议效果有较大影响的;(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未到达会场且影响会议正常或者合法召开的;(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响会议按时、正常召开的。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先后程序进行和安排会议议程:(一)推举或确定会议主持人(如需要);……(五)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以举手方式,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无法推举的,由出席大会的、与本次会议所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两位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担任);(六)会议提案的宣读(或介绍);(七)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除外);(八)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九)会议主持人宣读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以及每一提案是否获得通过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十)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合法性、有效性等发表见证意见;(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调整上述会议程序和议程。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按下列先后程序进行和安排会议议程:(一)推举或者确定会议主持人(如需要);……(五)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以举手方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无法推举的,由出席会议的、与本次会议所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两位股东或者其股东代理人担任);(六)会议提案的宣读(或者介绍);(七)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的提案除外);(八)律师、股东代表共同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九)会议主持人宣读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以及每一提案是否获得通过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十)律师对股东会的合法性、有效性等发表见证意见;(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结束。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调整上述会议程序和议程。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 | 第四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应当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宣读所有会议提案。如果有关提案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提案作摘要介绍。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安排在每一提案宣读或介绍完毕后立即进行审议或者在所有提案宣读或介绍完毕后集中进行审议。 | 如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主持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应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宣读所有会议提案。如果有关提案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提案作摘要介绍。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安排在每一提案宣读或者介绍完毕后立即进行审议或者在所有提案宣读或者介绍完毕后集中进行审议。 |
| 第四十四条……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在办理发言登记手续的股东就审议提案发言完毕后,再做出发言。…… | 第四十一条……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在办理发言登记手续的股东就审议提案发言完毕后,再作出发言。…… |
| 第四十五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二)逐项审议提案的,就同一提案,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集中审议提案的,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三)股东发言涉及事项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四)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其发言要求或制止其发言。 | 第四十二条股东在股东会上发言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二)逐项审议提案的,就同一提案,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集中审议提案的,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三)股东发言涉及事项应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四)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者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其发言要求或者制止其发言。 |
| 第四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发言提出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会,并对股东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公司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五十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第五十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
| 第五十五条……(二)投票规则1、会务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 第五十二条……(二)投票规则1、会务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者称选票数)。……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者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三)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3、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 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三)董事的当选原则……3、如果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
| 第五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五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五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五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 第六十条根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规则关于会议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十一条不具有出席当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当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五十八条不具有出席当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当次会议中行使或者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六十二条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五十九条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及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六十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六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六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第六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的修改;(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八)重大资产重组;(九)股权激励计划;(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一致,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七十二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六十九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第七十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广东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广东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 第七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 第七十三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以及其它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八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不多于”“不少于”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备注:《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均修订为“股东会”,“监事会”、“监事”描述删除,因修订所涉条目众多,若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逐条列示。此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条款序号和引用的条款序号的调整等也不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