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战略委员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对外进行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三)由公司各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签发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对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
式发出,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日期。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在此情况下,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