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002208)_公司公告_合肥城建: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

合肥城建: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3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控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的合规性以及经营绩效等进行的一种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第三条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内控审计部,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条内控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中心合署办公。

第九条内控审计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机会,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内控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更不能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实施离任审计,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营绩效以及相关责任进行评价;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年度审计,评价其经营业绩;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国家财经法律法

规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八)协助外部监管机构对公司进行的检查,协助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的审计;

(九)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内控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容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内控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或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有权监督盘点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票据以及实物资产等;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资料;

(四)有权就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规范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测试;

(五)在对与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经审计委

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有权就审计事项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一)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权限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经营方针、计划、预算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为依据对审计事项实施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内控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定次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年度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项目、审计目标、时间与人员安排等内容。内控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根据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董事会相关决定,评估当年的审计重点,以确定当年的重点审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内控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由两名以上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审计项目的实施可采用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两种方式。审计项目采用就地审计方式的,内控审计部应提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当遵守有关内部审计准则和规定等业务规

范,对审计的过程应以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加以记录。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在完成外勤工作后,应及时编写审计沟通稿,审计沟通稿应有明确的结论,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有原因分析,并取得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审计沟通稿完成后,审计组应就其内容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项目采用报送审计方式的,审计组也应就审计报告初稿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经交换意见后,审计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判断、决定是否需要对审计沟通稿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有审计组负责人的签名。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当事人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书面异议的,应将其书面异议随同审计报告一并提交。

第三十条内控审计部应按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门抄送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内控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管理建议。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内控审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内控审计部应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分类整理、汇集,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内控审计部应建立和完善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审计档案的管理权限、保管年限、调阅程序等作出规定。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7年。

第三十四条内控审计部以外的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阅审

计档案。若因公司业务确实需要调阅的,必须经过审计委员会的审批。

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委员会向公司提出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第三十七条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