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002192)_公司公告_融捷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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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第三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关联关系和关联人

第四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

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受托或者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除对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除对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对关联人提供担保外,未达到前两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九条除对关联人提供担保外,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提交股东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或者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利息、贷款本金额度及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二)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三)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或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二)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的,但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四)公司及公司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

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十六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者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前款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若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六)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上市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七)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的对价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发生变更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但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披露。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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