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控制(002184)_公司公告_海得控制: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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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得控制: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与内幕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

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建立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信息的档案。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可要求相关知情人与公司书面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应对知情人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责任等进行详细说明、记载。同时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的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书,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对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以及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督促各单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各自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每季度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

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泄露,应当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附件一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海得控制公司代码:002184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岗位知情日期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附件二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参与人员签名处:

附件三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二条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或提供已销毁的书面说明,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乙方接收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日早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的,以乙方接收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日作为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起算点,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甲方: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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