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公司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当遵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不得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第三条本制度的商品期货业务和衍生品业务原则上应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目的。
第四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业务仅限于业务经营相关的主要期货品种,目的是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利用期货及期权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若未特殊说明,本制度所表述之商品期货业务均包含商品期货业务和商品期权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公司衍生品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含其子公司)、期现公司办理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原则上不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业务;
(二)业务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交易的数量应综合考虑现货、未执行购销合同及未来销售预期等因素,在跨品种套保时应充分考虑品种间的相关性;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四)公司应具有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公司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含其子公司)、期现公司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二节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并行使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交易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执行组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执行组”和“风控组”。
第十一条“执行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供求分析;
(二)负责跟踪所需材料、公司产品的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
(三)负责与期货公司沟通,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分析;
(四)编制具体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审核,同时严格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操作指令;
(五)编制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报告,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交易情况;
(六)通知并接受风控组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七)根据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需求安排调度资金;
(八)准确登记核算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损益及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风控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领导小组和执行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复核交易损益情况;
(二)对资金安全及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中职责权限及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
(四)监督公司具体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执行情况;
(五)监控核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状况,确认账户权益数额,保证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正常进行,对风险度高的持仓情况进行风险警示;
(六)识别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制定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风险事件对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影响;
(七)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十六条公司从事在有关法规及监管规则中被认为属于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节商品期货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执行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交易计划内,拟订商品期货交易方案。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期货业务:审批交易策略、审核交易计划、批准执行方案、听取工作报告和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执行组根据经批准的商品期货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二十条交易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商品期货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二十一条每日交易结束后,操作人员应于次日将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报送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商品期货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审部和财务部不定期抽查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操作情况,若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五节衍生品业务流程
第二十四条执行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交易计划内,拟订衍生品交易方案。
第二十五条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衍生品业务(包括衍生品业务的金额、期限等):审核衍生品交易计划、听取业务工作报告、审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方案、决定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执行组负责衍生品业务具体方案的拟定和执行,依据审批后的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申请,确定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合约。
第二十七条风控组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对已成交的衍生品业务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风控组负责评估公司衍生品业务的执行情况,审核交易涉及的各类法律风险、交易授权和交易流程等,跟踪和评估持仓合约的市值和现金流风险等,并将审查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交易人员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衍生品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反馈,并与金融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衍生品交易的记账及存档等。
第六节信息保密
第三十一条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七节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期现公司;
(二)合理设置交易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公司交易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三十四条公司监审部应不定期地对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五条出现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八节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次交易后向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报告,包括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情况。
第九节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节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
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节其他
第四十四条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监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属的所有控股子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时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权归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