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族网络(002174)_公司公告_游族网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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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族网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为了避免重大信息外露,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二章所述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并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第五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第六条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的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七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本公司的重大信息。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前款所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九条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第十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信息披露中所包含的财务数据、指标、会计信息进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遵守本制度;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该部门、该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发生,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立即、直接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档案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第十三条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和媒体,应经过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执行。受接待的投资者、中介机构和媒体应签署承诺书,交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内容的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同意签发;

(四)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表、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进行签发并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五条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后;

(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四)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第十六条公司其他部门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一般情况下,公司其他部门向外披露的信息需向董事长汇报并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可后方能向外披露。第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人列席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因信息披露需要要求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其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第十八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没有虚假陈述和遗漏。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第十九条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应当立即作出澄清,并将事情的全部情况立即通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文件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前款所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通报和送达工作;通报可以采用口头通知、传真或专项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二十四条待披露重大信息分为保密级和机密级。保密级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机密级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密级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控制在信息发生部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机密级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控制在信息发生部门、与信息直接相关的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之间。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可能接触到公司保密级信息或机密级信息的人员应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提前泄露,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第二十六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七条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应从公司信息披露的角度考虑,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价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和通报程序参照本制度之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第二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申报义务,并接受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报、备案;申报内容包括:买卖人姓名、同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买卖股份的数额和买卖时间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查实后有权依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追究违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情况。第三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人员,公司有权依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公司财产、声誉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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