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其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及批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