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符合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
第五条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财务管理应体现财务控制原则,体现权力分立制约与分工合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独立董事、内部审计机构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财务与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依据本制度管理公司财务活动。财务部门经理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设置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财务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公司聘任或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岗位。第十条财务部门职责
1、根据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经济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和贯彻执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
2、准确核算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对内及对外报送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3、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目标,组织实施预算、决算工作,有效控制和降低成本费用;
4、负责公司资金的筹集、营运、分析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维护资金安全,创造资金效益。
5、负责公司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争取获得最大税务优惠;
6、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与特点,负责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风险控制管理;
7、负责公司的经济活动分析及财务风险控制管理等。
第十一条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由总部财务部门委派或者推荐,依照规定程序聘任、解聘、考核,子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并接受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财务核算内容第十二条资金管理
(一)资金包括货币资金以及汇票等可以支付使用的交换媒介物。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管理目的是协调资产的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规定,组织好货币资金收支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管,出纳、制单、审批、复核分别设岗,实行专人负责、分工管理。
(二)公司设专职进行资金管理,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以减少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中产生舞弊的可能性。
(三)资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定期编制现金收支计划,进行资金测算,
以便合理地估计未来资金需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填补资金缺口,合理运用或安排余量资金,从而保证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四)严格执行资金支付的审批制度,对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的款项,不得支付,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外币业务是指公司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在外币业务管理中,应加强对外汇风险的控制,应及时对汇率变动的潜在方向、时间和幅度进行预测,根据汇率变动的趋势,把握好资金的调拨、商品的进出口、外汇应收和应付账的收付等事项的有利时机,尽量减少或避免因汇率变动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募集资金管理执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应收款项主要指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应收账款、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过程中的预付账款以及其他应收款等。
(二)财务部门由专人负责对应收款项进行日常核算及管理,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定期对账。
(三)财务部门每季度对应收款项进行可回收性及账龄分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按照计提政策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公司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核销坏账。
(四)应收款项须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每年定期对所有债权进行全面核查,责成有关人员收取账款。年末不能清收的,需定期完成对账工作,并取得债务方的书面确认。对超过正常期限的债权,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须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努力降低应收账款规模。必要时提请法务介入。
第十四条存货管理
(一)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尽可能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
(二)验收入库的管理
各类存货必须严格验收入库手续,大宗外购材料和重要物资入库须经质检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发货及销售的管理
销售发票由财务部门专人登记保管,仓储部门负责审查发货单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手续不合规、不完善的,仓储部门有权拒绝发货。
(四)公司对存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由存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存货盘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履行必要报批程序后进行处理。
(五)公司在年底存货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确有减值的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二)在固定资产的使用中,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和台账,做到账、卡、物三相符,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责任人,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公司按固定资产分类执行统一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各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和清查,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全面盘点和清查,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财务人员根据审批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五)公司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存在减值迹象时需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确有减值的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在建工程管理
(一)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等。
(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完成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会计期末,对在建工程项目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存在减值迹象时需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确有减值的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七条对外投资管理
(一)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权、债券等,还包括对其他企业的兼并、联营投资。
(二)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应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重大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软件使用权等。
(二)除财务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按期摊销等日常财务管理外,公司及子公司内部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归口责任管理。
(三)期末应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存在减值迹象时需进行减值测试,符合条件的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四)其他资产包括商誉、长期待摊费用等。
商誉是指股权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于投资取得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或者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超过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的商誉至少应当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长期待摊费用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债务类管理
(一)债务类管理的范围包括银行借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合同负债等)管理。银行借款等非经营性债务事项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营性债务事项由相应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进行监督。
(二)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债务规模及结构,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应充分利用自身信用,优先选择低成本融资方式,降低银行借款等硬性债务比重,控制和降低财务成本。
(三)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贷款,须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及贷款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部门应进行跟踪检查债务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确保按期偿还本息。
第二十条担保管理
(一)公司的担保行为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收入、成本、费用的管理
(一)各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的相关标准确认收入,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或细则。
(二)成本费用管理应以成本预算、费用预算为基础,按可控性原则逐级分解成本费用指标,落实到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各单位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建立成本考核体系,按月或季度分析成本费用升降原因,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二十二条利润和利润分配的管理
(一)利润分配
1、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相对于采取以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二)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的留存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十三条预算管理
(一)财务预算是公司对计划年度内资金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的预测和筹算,是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年度综合财务管理、评价公司绩效的依据。
(二)财务预算应以完成目标利润为中心,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收入与支出、筹资与投资、成本与费用纳入财务预算。
第二十四条关联交易管理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4、销售产品、商品;
15、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6、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7、存贷款业务;
18、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批准。
(三)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3)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四章财务风险防范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由于利用财务杠杆(即负债经营),而使企业可能丧失偿债能力,最终导致企业破产的风险,或者使得股东收益发生较大变动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公司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五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一)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
(二)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表。
(三)财务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编制财务报表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原则。
第三十条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按相关程序审批通过方能对外披露。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财务分析在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财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财务分析会议,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征,有选择地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相关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及时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管理效率的变动及趋势,为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全力配合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检查、控制、督促和处理处罚等监督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负责对本制度作出修订及解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