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生物”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由于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对剩余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督导义务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莱茵生物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保荐人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秋明 |
| 保荐代表人 | 韦东、杨小虎 |
|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 0755-25310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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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002166 |
| 注册资本 | 741,609,425人民币元 |
| 注册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 |
| 法定代表人 | 郑辉 |
| 董事会秘书 | 罗华阳 |
| 联系电话 | 0773-3568809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 |
|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 | 2022年9月5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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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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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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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韦东杨小虎
法定代表人签名:
刘秋明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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