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及程序等规范,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七条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设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必要专业知识和相应业务能力,同时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分期工作报告。审计部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避免对自己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二条审计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的工作方针,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第十七条为保证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和子公司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六)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常规性审计:
(一)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审查其财务资料的真实合规性及控股企业我方权益的准确性,审查其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有效性;
(二)公司内设机构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查其任期内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其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四)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技改)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审计工程的概、预、决算,核实工程造价,审查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和基建工程的效果;
(五)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供应物资采购价格情况。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对物资采购定价及价格信息体系的抽查监督,为节约成本、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财经法纪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七)应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对象的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在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选择审计对象,制定并记录审计业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获取必要的背景信息和考虑相关的风险,制定审计业务工作方案(审计程序等);
(二)开展审计业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分析与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审计发现和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部门和人员交流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内部审计人员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审计工作必须完整记录有关的信息,建立审计工作日记制度;
(五)审计部负责人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适当的监督。从制定审计计划开始,贯穿于检查、评价、报告和后续审计的各个阶段,以确保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六)审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就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人员,逾期不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七)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审计部应当进行重新核定,并对重新核定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做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八)审计终结后应及时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应符合审计目的、审计范
围及审计发现、意见和建议等结果。审计报告要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九)审计报告发布给那些能保证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人员,即能采取纠正措施或能保证采取纠正措施的主要人员。审计报告也应发布给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建立并维护对审计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的政策及程序。对重要审计发现和建议,审计部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后续审计。对一般审计项目在下达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后,审计部应及时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确认管理层所采取行动是否充分、有效和及时,或管理层已接受了不采取行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要定期开展审计工作的评价,检查已开展审计工作的质量和与制度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奖惩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内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