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旨在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改善公司的运营。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公司审计部由专职审计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审计部经公司批准,有权抽调公司内部有能力完成各项审计工作的人员,并进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确保其具备任务所需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即国家审计署制定的审计人员守则: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法纪;努力学习,积极进取;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各项审计任务时,应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必
须做到:
(一)在工作中要正确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不得对被审单位蓄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志,不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三章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审计部负责本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本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对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公司资产;
(八)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审计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三天通知被审单位。被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
(五)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15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托人审批;审计部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内部审计小组;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做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审计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在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并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需)。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如需),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需);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需);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裁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结论;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第四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