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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和经营特点,制定本制度,以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合规部或稽核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主要包括对内部控制运行情况、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等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被稽核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内外直属各办事处、境内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合规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合规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合规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合规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合规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内部审计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设合规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直接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公司合规部稽核专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合规部须配备专职稽核人员,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稽核监督。对合规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条合规部经总经理同意,有权抽调公司内部有能力完成各项稽核工作的人员,并进行相关审计业务的培训,确保其具备任务所需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第七条稽核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稽核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向稽核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扰、破坏或者打击报复。第八条稽核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九条稽核人员在执行各项审计任务时,应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必须做到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稽核对象故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不得屈从他人意志,不得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稽核任务。
第十条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与被稽核对象或者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合规部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公司合规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公司合规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合规部负责本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本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稽核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合规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章制度,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有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增值保值的情况;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七)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合规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合规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审计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合规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稽核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计划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稽核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合规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合规部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司稽核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内部稽核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内部稽核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稽核责任。被稽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稽核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合规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合规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稽核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合规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合规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合规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合规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
经营管理层,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合规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合规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合规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二十九条合规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十条合规部应当在公司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合规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三十二条在稽核管辖的范围内,合规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稽核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稽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和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对稽核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稽核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稽核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稽核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稽核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稽核意见和执行稽核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内部稽核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合规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和董事长签字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合规部自主安排开展稽核工作,其他稽核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稽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合规部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三十六条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3日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知书;
(二)稽核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合规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合规部应当在每个稽核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归档。内部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各种内部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核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内部审核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章内部审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二条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对公司与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四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根据公司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对合规部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于做出显著成绩的稽核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且非常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合规部负责人可以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合规部人员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遵守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合规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扰稽核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稽核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合规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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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