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月
日14:00网络投票表决时间:2025年10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10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10月30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公司A幢六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小敏。
2、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16,527,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67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07,729,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9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0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08,798,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80%。
(3)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18,318,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897%。(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09,846,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45%;反对6,668,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8%;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637,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534%;反对6,668,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62%;弃权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4,932,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49%;反对11,580,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82%;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722,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000%;反对11,580,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5%;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4,937,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72%;反对11,564,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07%;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727,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041%;反对11,564,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8%;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4,930,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43%;反对11,569,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30%;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721,4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87%;反对11,569,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9%;弃权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波、李勤芝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