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汇洲(002122)_公司公告_汇洲智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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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洲智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

002122证券简称:汇洲智能公告编号:

2025-053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1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0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7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剑飞先生、姜学谦先生、陈莹莹女士、武宁女士: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洲智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至2020年,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热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热文化)、北京中科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世)开展虚假广告推广、著作权授权、视频审核、调研报告技术服务等业务。

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通过虚构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2019年、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5,990.19万元、9,688.56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5.08%、

13.42%;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415.84万元、1,777.05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0.88%、8.72%,导致汇洲智能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汇洲智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武剑飞,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事项,未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热热文化及中科华世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姜学谦,负责公司财务及热热文化、中科华世经营管理,组织、策划案涉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组织案涉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相关情况,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陈莹莹,参与部分业务付款审批流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武宁,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姜学谦、武剑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陈莹莹、武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已对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更正后,根据相关业绩承诺,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对公司支付全部业绩补偿款共计4,143.594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2025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款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指出公司披露的2019、2020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第(八)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加强并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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