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章职责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独立董事组成,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委员会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换届后,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准备会议文件。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九条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十条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报告。公司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对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对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审查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采取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十六条定期审计至少应包括:
(一)年度审计;
(二)半年审计。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审计定期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沟通,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专项审计至少应包括:
(一)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
(二)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
(三)总额高于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的审计;
(四)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进行专项审计时,公司财务部门、经营部门或投资管理部门等应当提供:募集资金投资立项批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的相关合同、关联交易协议、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召开工作例会,至少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一日发出会议通知。
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工作例会应当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特。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长、非委员董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第三十一条需经审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纪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9年4月)及《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8年2月)同时废止。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