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稿)》
修订对照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 涉及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 第二条 | ……前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 ……前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
| 第三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
| 第五条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
| 第六条 |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
|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除依法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除依法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 第七条 |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
| 原第二章第一节内容(原第九条至第十五条) |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一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 | 删除条款 |
| 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四条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五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 | |
| 原第十六条,修订后第九条 | 第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 第九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适应性补充修订 |
| 原第十八条,修订后第十一条 |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 第十二条 | 新增条款 |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
| 原第十九条,修订后第十三条 |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监 |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
| 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权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 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十八条 |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或者由公司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 第十八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或者由公司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
| 原第二十五条,修订后第十九条 |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七)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八)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九)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
|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获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获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原第二十六条,修订后第二十条 |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
| 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
| 原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删除该条款 | |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
| 原第三十二条,修订后第二十七条 | 第三十二条……(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第二十七条……(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
| 原第三十四条,修订后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
|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 |
| 原第三十五条,修订后第三十条 |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 |
| 原第三十六条,修订后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六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适应性修订 |
| |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原第三十七条,修订后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七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六)公司股票交易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低于3亿元;(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六)公司股票交易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公司因触及前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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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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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三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 |
| | 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一)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二)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三)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原第三十九条,修订后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 | 第三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
| 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 |
| 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第三十八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
| 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一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第四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删除该条款,调整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原第四十四条,修订后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四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 第四十二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
| 第四十三条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公司出现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 |
| | 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 |
| 原第四十五条,修订后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二)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原第四十六条,修订后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六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 第四十五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 |
| 原第四十八条,修订后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八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 第四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原第五十一条,修订后第五十条 |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 第五十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 |
| 第四章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三条 | 新增章节 |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第五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第五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第五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新增修订 |
| 原第五十六条,修订后第六十六条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
| 原第五十八条,修订后第六十七条 |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根据《公司法》以及证券监管机构2025年发布并施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满足公司治理规范化要求进行修订 |
| 原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 删除条款 |
| 原第六十二条,修订后第七十条 |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 第七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原第六十三条,修订后第七十一条 |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
| 原第六十八条,修订后第七十六条 |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 原第八十七条,修订后第九十五条 | 第八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 | 第九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 |
| 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 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 |
| 原第九十四条,修订后第一百零二条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
| 原第九十六条,修订后第一百零四条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金额(四)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 根据《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2025年发布并施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满足公司治理规范化要求进行修订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严格依照本制度第四章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不得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
其他修订说明:
1、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制度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关于“监事会”和“监事”的表述统一替换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删除,其他内容不变;
2、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
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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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