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
稿)》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一次修订稿)》(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涉及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 第三条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证券监管机构2025年发布并施行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和满足公司治理规范化要求进行修订 |
| 第五条 |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充分考虑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年来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形。 |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充分考虑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形。 |
| 第十七条 |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
| 第十九条 |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 删除该条 |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
| 第二十三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
| 第二十九条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其他修订说明,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原制度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除此之外,其他内容不变。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