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涉及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 第一条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起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起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满足公司治理规范化要求进行修订 |
| 第二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 |
| 第四条 |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
| 第五条 |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一)为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
| 第六条 |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根据《公司法》以及证券监管机构2025年发布并施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满足公司治理规范化要求进行修订 |
| 第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 |
| 第十二条 |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室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察部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
| 第十四条 |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前述事宜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前述事宜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
|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 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 |
| 第十五条 |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
| 第十七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
| 第二十一条 |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
| 第二十二条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制度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