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09 证券简称:新海宜3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6年1月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5月13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已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魔爪营科技教育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集团)、盈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魔爪营科技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爪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4)苏 0591民初 6021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新海宜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魔爪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支持新海宜集团的本诉第一项诉讼请求,即判令盈峰集团 向 新 海 宜 集 团 支 付 违 约 金 ( 自 2024年 3 月 16 日 起 , 以5400596.9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一审本诉诉讼费用由盈峰集团承担,本案一审第三人诉讼费用由魔爪营公司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盈峰集团、魔爪营公司承担。
盈峰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依法改判新海宜集团对深圳盈峰公司造成的损失4900万元【新海宜集团因未向盈峰集团披露标的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建设集团)就易思博软件大厦工程预存款存在超付以及披露4000091919100146165的银行账户(以下统称案8涉尾号为6165的账户)信息并移交密钥和密码而造成的损失】,从盈峰集团应付新海宜集团的剩余股权转让款中扣减;2.改判新海宜集团向盈峰集团支付违约金2229.3万元(因未按期与盈峰集团签订关于剩余5%股权的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笔违约金从盈峰集团应付新海宜集团的剩余股权转让款中扣减;
3.新海宜集团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中,盈峰集团增加上诉请求:判令新海宜集团因或有债务而导致深圳盈峰公司代付或赔偿的新增费用2198056.11元,从盈峰集团应付新海宜集团的剩余股权转让款中扣减。
第三人魔爪营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海宜集团向魔爪营公司支付额外服务费5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5298元(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4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8月6日,实际应计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盈峰集团从本案应付新海宜集团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上述第1项请求中的款项并直接支付给魔爪营公司;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新海宜集团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魔爪营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第1项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点为2024年5月12日。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一、盈峰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74600852.64元;二、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盈峰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5900255.69元;三、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魔爪营科技教育有限公司服务费400万元,从盈峰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上述第一项款项中予以扣除后支付给深圳市魔爪营科技教育有限公司;四、驳回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盈峰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上述款项相抵后,盈峰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4700596.9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魔爪营科技教育有限公司服务费400万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800元,由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35元,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776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42630元,由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9132元,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498元;上述款项相抵后,盈峰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374267元,深圳市魔爪营科技教育有限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23559元,由深圳市魔爪营科技教育有限公司负担4712元,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847元。
(二)二审判决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4)苏0591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
二、盈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74600852.64元;
三、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盈峰集团有限公司损失65561756.23元;
四、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魔爪营科技教育有限公司服务费400万元,从盈峰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上述第二项款项中予以扣除后支付给深圳市魔爪营科技教育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6-005上述款项相抵后,盈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039096.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魔爪营科技教育有限公司服务费400万元;
五、驳回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盈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800元,由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8581元,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219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42630元,由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276元,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9354元;深圳市魔爪营科技教育有限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23559元,由深圳市魔爪营科技教育有限公司负担4712元,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8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933元,由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3364元,由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569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现金流影响,直接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应收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账面净额为58,700,596.95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12,824,365.27元,考虑本次诉讼影响,公司净资产将减少约5400万元。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对于二审中新海宜提供的证据,公司董事会认为存在疑问,公司拟申请法院重审。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苏 05 民终 6609 号》《补 充 证 据 目 录( 二)案号:(2025)苏05民初6609号》《补充关键性新证据目录(2025)苏 05 民终 6609 号》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