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002066)_公司公告_瑞泰科技: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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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4-10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管理, 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债务风险,维护公司的信用安全,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中国建筑材料科 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院”)相关管理办法,结合上市公司管理要 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带息负债融资及视同带息负债管理的权益 类融资,其中,带息负债融资主要包括:银行借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内部 借款、融资租赁、各类债券等,权益类主要包括:可续期公司债、永续中票、各 类权益性质的债券、专项资产或资金计划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公司所属企业可基于本办法,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融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融资管理基本原则:

求。 (一)发挥保障作用。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保障生产经营和公司发展资金需

(二)实施预算控制。根据年度预算目标控制带息负债整体规模,制定融资 方案,合理配置资金资源,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三)防控融资风险。统筹考虑长短期债务的动态平衡,避免短期资金用于 长期投资,不得出现违约事件,有效防控债务风险。

(四)融资成本从优。选择最佳融资渠道和方式,实现低成本融资。

第二章 融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行融资分级管理,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应各自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部的融资管理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制定公司融资管理政策 及规章制度,统筹融资管理工作,并督促实施。

(二)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融资预算。

(三)审核所属企业年度融资预算,统筹规划和平衡内外部融资。

(四)研究创新融资方式,提出创新融资工具使用建议。

(五)负责监督检查融资预算执行情况。

(六)负责公司总部日常融资管理。

第七条 所属企业的融资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总院、公司总部融资管理政策与 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融资管理实施细则。

(二)编制本单位年度融资预算,并根据批准的年度融资预算组织实施。

(三)编制本单位融资结构调整优化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实施。

(四)研究创新融资方式,提出创新融资工具使用建议。

(五)负责本单位日常融资管理。

第八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的融资,应保证及时还本付息,不出现违约情 况。若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延长融资期限或增加融资金额,应重新履行审批程 序,办理融资手续。

第三章 融资预算管理

第九条公司融资,纳入财务预算管理,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确定融资目 标和规划,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和全面预算编制要求,拟定融资预算,明确融资用 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融资预算应统筹平衡经营发展资金需求与公司财务承受能力,充分 评估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关注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已获利息倍 数等指标变化,将偿债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

第十一条 融资安排应充分考虑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充分利用存量资金 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避免长期资金沉淀及存贷双高。

第十二条 融资预算内容主要包括资金需求、融资渠道、融资方式、期限 结构、融资成本、还款计划等,以融资预算表为基础,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说 明和分析。

第十三条 选择融资方式应在成本从优的前提下,做到长短期债务结构合

理,确保资金的稳定性和到期债务的偿付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按照分级管理及公司要求组织编制本公司 融资预算,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审批,报经上级 公司相关决策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融资工作。所属企业追加融资预算的,需再 次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融资预算审核重点:

(一)与发展战略和经营业绩目标的一致性。

(二)与规模、经济效益及年度预算匹配。

性。 (三)风险评估与管控措施到位情况,资产负债率与其他偿债能力指标合理

(四)融资方式、融资渠道、融资期限结构和币种结构合理性等。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原则上只对所属二级企业借款。相关审批流程参照公司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财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银行授信业务纳入融资预算管理。公司所属企业按要求组织编制 本单位授信计划,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严格按授信计划组织开展年度授信工作, 并需要在每月末报送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若年度中拟新增计划外授信但未超授信 总额,可自行在授信总额范围内进行调剂,需向总部财务部进行备案、说明替换 原授信情况;若年度中拟新增计划外授信且超出授信总额,需向总部财务部提出 正式申请,经总部履行相关上会程序决策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综合考虑公司所属企业发展状况、债务风险状况以及融资方式等 因素,公司对所属企业融资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包括按融资方式分类管理和按债 务风险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按融资方式分类管理

(一)境内融资要充分考虑融资成本、债务结构以及到期偿付的刚性约束, 在年度融资预算额度内合理确定债券等直接融资规模。

(二)境内融资活动由所属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按照批准的融资预算 组织实施。同等条件下,公司所属企业应优先考虑集团财务公司授信额度,加强

内部资金融通。

(三)各级企业应优先使用信用融资。对于使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融资应 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和境外发行债券需经公司、总院、集团逐级批准以 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其他境外融 资参照前述境内融资管理流程执行。境外融资的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国的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按债务风险分类管理

(一)处于资产负债率管控线以上的单位,原则上新一年度融资预算不得推 高资产负债率,因承担重大发展改革任务、战略调整或政策性任务等因素必需的 融资可单独考虑。

(二)处于资产负债率警戒线以上、管控线以下的单位,融资安排要平衡发 展与风险间的关系,新增用于经营活动的融资要与收入、净利润的增长相适应, 新增用于投资活动的融资要与战略规划、投资预算等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经济金融环境、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内部资金供求情 况,采取债务置换、提前还贷等措施,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级企业不得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第三方提供借款或担 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借款。收购过程中应对被收购企业收购前对外提供的 借款妥善处理。处置企业前应妥善处理对被处置企业提供的借款,不得因处置形 成违规借款。处置企业过程中被处置企业不得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章内部借款

第二十三条内部借款主要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为有效发挥 公司资金统筹效能,降低财务费用,而通过内部资金调配、短期拆借或集中管理 等方式基于股权关系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中单列事项和超股比借款应重点管 控,其他内部借款常态化管理。

本章所称“单列事项”借款分为两项,一是,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资不抵 债或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成员企

业提供的借款,二是,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管控线、内部借款累计期限超过五年且 其内部借款余额占企业带息负债比重超过80%的成员企业提供的借款;

款; “超股比借款”是指总部或所属企业超过持股比例向非全资借入方提供的借

“其他内部借款”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的非单列事项及超股 比的借款。

第二十四条管理职责与义务

(一)公司总部以资金统筹和风险管控为原则,负责审核年度内部借款预算 以及年中预算变更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并上报总院;

(二)公司对内部借款预算执行情况须进行跟踪管理;

(三)借款审批人以“谁审批,谁监督”为原则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照第 二十六条审批权限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内部借款须在预算范围内执行,关键要素 与预算保持一致;

(四)借出方为借款事项的直接责任主体,按照“谁借款,谁负责”的原则 应履行审核责任及审批程序,动态评估借入方还款能力,确保资金安全;

(五)借入方须按照审批要求,严格管控资金用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加强内部借款预算管理。坚持“压存量、控增量”管理原则, 内部借款预算包括:借出人、借入方、借款金额及期限、借入方经营现状,担保 情况、还款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公司总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通过后逐级上报至 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单列事项及超股比借款事项须说明借款用途、必要性、 经营计划/处置方案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加强内部借款执行管理。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 债能力的成员企业按照持股比例提供借款。公司及所属企业提供内部借款需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资金用途、利率、期限及违约责任,避免不同公司之间出现财务 混同。借款人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利率、用途、期限及子企业偿债能力等。 单列事项借款及超股比借款审批流程如下:

(一)单列事项借款。预算内发生时,提交公司总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上 报总院审批通过后执行。超预算范围外,应逐级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集团公司董 事会审批后执行。

(二)超股比借款。预算内发生时,借入企业的其他股东及/或其他第三方 原则上应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担保或借入企业以其足 额且有变现价值的不动产为借款提供全额抵押,提交公司总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后上报总院审批通过后执行。若无法提供,新增借款应逐级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 集团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存续部分上报公司总部后由总院审批通过后执行。超预 算范围外,应逐级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其他内部借款事项,在公司预算总额范围内提交公司总部审批调剂事项。超 预算总额范围须提交总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原则上无股权关系的成员企业间不得相互借款,确需借款的经 逐级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因公司内部业务整合等特殊事 项形成的存量无股权关系内部借款,由直接股权单位协助借入方完成压降。

第二十八条公司总部及所属二级企业应对本级及所属企业单列事项及超股 比借款按季度追踪贷款使用情况、还款计划等,并每年形成贷后评价报告作为次 年预算附件逐级报送集团备案。

第二十九条符合监管有关规定要求的情况下以及财务公司业务允许范围内, 原则上内部借款应通过财务公司委托贷款形式开展。

第五章 融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结合融资环境的动态变 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 用风险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重大融资风险报告制度。重大融资风险 包括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因融资涉及的重大诉讼以及银行账户被查封等。发 生重大融资风险应在7 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对债券发行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填报有关监管报表,做 好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融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所属企业要及 时对本单位的授信及融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每月末5 个工作日内将授信及 融资情况报送公司总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定期对融资规章制度执行、融资方案的落实、 融资活动的规范性、融资风险控制以及融资结构优化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强完善内部借款监督检查机制,在内部借 款存续期间,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对借款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内部借款资金使用合 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逾期借款及时采取追偿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经济利益 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实施办法》落实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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