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002052)_公司公告_同洲电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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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8

股票代码:002052股票简称:同洲电子公告编号:2025-086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8月27日下午15:00时起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纯银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9,742,5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27.875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000,1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1.0308%。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0人,其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6,742,4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6.8442%。

3、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915,4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520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09,589,86799.9272%134,0000.0639%18,7000.0089%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09,584,56799.9247%134,0000.0639%24,0000.0114%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09,589,86799.9272%134,0000.0639%18,7000.0089%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09,578,26799.9217%135,6000.0647%28,7000.0137%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09,579,86799.9224%134,0000.0639%28,7000.0137%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762,77696.1001%134,0003.4223%18,7000.4776%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3,757,47695.9647%134,0003.4223%24,0000.6130%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762,77696.1001%134,0003.4223%18,7000.4776%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751,17695.8038%135,6003.4632%28,7000.7330%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3,752,77695.8447%134,0003.4223%28,7000.7330%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因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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