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052股票简称:同洲电子公告编号:
2025-084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
提示性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
月
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2)。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
月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953.8764股份(占公司原总股本比例
11.90%),股份来源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本次权益变动不需要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025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权益变动情况的告知函》,获悉于2025年8月20日,吴莉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80,000股,吴莉萍持股比例由原来占公司总股本的0.22%减少至占公司总股本的0.00%;吴一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138,711股,吴一萍持股比例由原来占公司总股本的0.68%减少至占公司总股本的0.00%;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原来占公司总股本的11.90%减少至占公司总股本的10.99%。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 | ||||||
| 住所 | 由鑫堂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熊波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吴一萍、吴莉萍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5年8月20日 | ||||||
| 股票简称 | 同洲电子 | 股票代码 | 002052 |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被动稀释比例(%) | |||||
| 吴一萍 | 513.8711 | 0.68 | |||||
| 吴莉萍 | 168.0000 | 0.22 | |||||
| 合计 | 681.8711 | 0.91 |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其他□(请注明) |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由鑫堂 | 8,272.0053 | 10.99 | 8,272.0053 | 10.99 | |||
| 吴一萍 | 513.8711 | 0.68 | 0.0000 | 0.00 | |||
| 吴莉萍 | 168.0000 | 0.22 | 0.0000 | 0.00 | |||
| 熊波 | 0.0000 | 0.00 | 0.0000 | 0.00 | |||
| 合计持有股份 | 8,953.8764 | 11.90 | 8,272.0053 | 10.99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749.8725 | 3.65 | 2,068.0014 | 2.75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6,204.0039 | 8.25 | 6,204.0039 | 8.25 | |||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否? |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否? | |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否? | |
|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说明(不适用) | ||
|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 | 是□否□ | |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 ||
| 7.备查文件 |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3.律师的书面意见□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
2025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