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安基因(002030)_公司公告_达安基因: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

达安基因: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对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防范与化解企业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称被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监察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应配备适当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建立有效的企业管理质量监控与监督体系,了解并积极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及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坚持原则。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公司设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须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办理内部审计事务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更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如实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合同等与经营管理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反映。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编制科研、生产、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计划及执行结果时,应当抄送审计监察部。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部有权参加公司重大的关于生产与经营决策会议,公司以及

控股子公司关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的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应当邀请审计监察部参加。第十二条审计监察部有权查验公司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及其他各项实物资产,检查公司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库资料,有权向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并进行取证。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有权暂时封存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分为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两种,常规审计主要是针对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范围包括重要合同订立及执行情况的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科研项目的预决算审计,营销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审计,承担重要职责的岗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等。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担保、信贷及重大投资方案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综合分析;

(五)对公司向外发布的财务会计数据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六)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八)配合国家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的审计工作;

(九)对公司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验资、资产评估、年报审计、财税咨询、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根据审计委员会、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开展其他审计事项;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相应的档案管理,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常规审计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审计重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审计委员会,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工作小组成员。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方式以及审计小组成员,编制内部审计程序表;

(三)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审计目的、审计方式、审计小组成员名单、审计开始时间以及需要被审计单位准备提供的资料等内容;

(四)正式进场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审计小组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开展内部审计调查工作,审计过程中应按要求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审计终结后,应制作书面内部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

(六)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专项审计工作程序:

专项内部审计项目立项由审计监察部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专项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的实施程序比照常规审计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赁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年度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出显著成绩,为公司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部门和个人,审计监察部有权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与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企图逃避内部审计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审计监察部有权建议公司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或拖延提供资料的、提供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的、违反规定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时予以处理,主要负责人不予处理的,可以报请公司董事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拟定,由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