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不存在向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将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
健康发展。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