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资源(002021)_公司公告_中捷资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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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十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3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三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审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审计部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六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七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审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三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没收违法违规所得、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二十六条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

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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