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协鑫能科股票代码:002015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
通讯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
通讯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无变化
签署日期:2025年9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各方已约定由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本报告书,且各方均已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确认。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释义 ...... 3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6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减持或增持股份的计划 ...... 7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8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9
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以及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安排 ...... 11
四、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12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 12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12
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 14第六节备查文件 ...... 15
一、备查文件 ...... 15
二、备查地点 ......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附表 ...... 18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公司/上市公司/协鑫能科
| 公司/上市公司/协鑫能科 | 指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其辰/转让方 | 指 | 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协鑫创展 | 指 | 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杭州鑫瑀/一致行动人/受让方 | 指 | 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金证得胜1号 | 指 | 浙江金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金证得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让/本次股份转让 | 指 | 上海其辰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335,176,285股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杭州鑫瑀,占公司总股本的20.65% |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323149627X |
| 法定代表人 | 舒明昌 |
| 注册资本 | 210,000万元 |
| 成立时间 | 2014-12-02 |
| 营业期限 | 2014-12-02至无固定期限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情况 | 协鑫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
| 通讯地址 | 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其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
| 舒明昌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苏州 | 否 | 无 |
| 生育新 | 男 | 董事 | 中国 | 苏州 | 否 | 无 |
| 王东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5MA1NWBRY4M |
| 法定代表人 | 舒明昌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 成立时间 | 2017-04-27 |
营业期限
| 营业期限 | 2017-04-27至无固定期限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股东情况 | 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
| 通讯地址 | 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鑫创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
| 张建军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苏州 | 否 | 无 |
| 张强 | 男 | 董事 | 中国 | 苏州 | 否 | 无 |
| 王东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无 |
| 舒明昌 | 男 | 经理 | 中国 | 苏州 | 否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海其辰系协鑫创展的母公司,上海其辰的母公司为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其辰、协鑫创展构成一致行动人。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上海其辰与受让方杭州鑫瑀同属于协鑫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关系下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均为朱共山先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转让双方互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协议转让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本次协议转让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为上海其辰、协鑫创展;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为上海其辰、协鑫创展和杭州鑫瑀。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量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上海其辰仍为公司
控股股东,朱共山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转让前后的股权控制关系方框图如下:
注:上图中转让前后上海其辰的持股比例未扣减其转让给金证得胜1号的5.92%;2025年6月25日,上海其辰与金证得胜1号签署了《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其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金证得胜1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96,130,000股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事项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尚未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协鑫能科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其辰(转让方)通过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杭州鑫瑀(受让方,上海其辰新增一致行动人),优化股权及债务结构。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减持或增持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2025年
月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其辰与杭州鑫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其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335,176,285股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杭州鑫瑀,占公司总股本的
20.65%。本次协议转让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不涉及向市场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为上海其辰、协鑫创展;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为上海其辰、协鑫创展和杭州鑫瑀。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量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上海其辰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朱共山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
| 本次协议转让前 | 本次协议转让后 | ||||||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
| 上海其辰 | 693,413,333 | 42.72% | 43.85% | 上海其辰 | 358,237,048 | 22.07% | 22.65% |
| 协鑫创展 | 86,204,109 | 5.31% | 5.45% | 协鑫创展 | 86,204,109 | 5.31% | 5.45% |
| 杭州鑫瑀 | 335,176,285 | 20.65% | 21.19% | ||||
| 合计 | 779,617,442 | 48.03% | 49.30% | 合计 | 779,617,442 | 48.03% | 49.30% |
注:①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②上表中转让前后上海其辰的持股数及比例未扣减其转让给金证得胜1号股数及比例;2025年6月25日,上海其辰与金证得胜1号签署了《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其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金证得胜1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96,130,000股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
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事项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尚未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2025年
月
日,转让方上海其辰与受让方杭州鑫瑀在杭州市上城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上海其辰乙方(受让方):杭州鑫瑀
(一)转让股份数量及占比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标的公司335,176,285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20.6475%)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甲方所持标的股份。
(二)转让价格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1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90%计算,双方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3770】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人民币【3,478,124,309.45】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以下简称“过户登记手续”)前,除(1)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经标的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及(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标的公司章程等规定/约定或依据标的公司于本协议签署前已公开承诺确有必要进行的,标的公司不得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如标的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行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除权除息规则同时作相应调整。
(三)标的股份解除质押、付款安排、资金来源及过户登记手续办理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促使质权人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并且配合出具内容及格式均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函件(以下简称“《质权人同意函》”)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解除质押相关事项,以确保标的股份能够顺利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
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乙方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为准,下同)向质权人及甲方合计支付人民币【不超过2,400,000,000.00(具体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元的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首期股份转让价款”)。若乙方无法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完成大额资金转让,则首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完毕股份转让价款中超出首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款项(以下简称“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乙方在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乙方按约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和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后,即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甲乙双方应于质权人出具《质权人同意函》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申请文件以及《质权人同意函》,并于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出具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与质权人一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与解除质押手续。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及过户相关费用,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四)其他安排及约定
自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向标的公司委派一名非独立董事,甲方和标的公司应予以配合。
自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标的股份。
(五)协议生效条件及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补充、解除或终止,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严重有误导致严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或者导致标的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以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任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与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七)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地为杭州市上城区。
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以及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处于被质押状态。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上海其辰应促使质权人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并且配合出具内容及格式均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质权人同意函》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解除质押相关事项,以确保标的股份能够顺利过户登记至受让方杭州鑫瑀名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外,本次协议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本次权益变动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其辰质押其所持公司股份686,306,8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28%,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98.98%;协鑫创展质押其所持公司股份86,204,1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1%,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00%。除前述质押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协鑫能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2025年6月25日,上海其辰与金证得胜1号签署了《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其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金证得胜1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96,130,000股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事项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尚未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除上述协议转让及本次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协鑫能科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
、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舒明昌
签署日期:2025年9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舒明昌
签署日期:2025年9月2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江阴市 |
| 股票简称 | 协鑫能科 | 股票代码 | 00201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二):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二)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备注:本次权益变动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备注:本次权益变动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上海其辰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1、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693,413,333股持股比例:42.72%(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43.85%)2、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86,204,109股持股比例:5.3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45%)备注:因上海其辰转让给金证得胜1号的96,130,000股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事项暂未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上海其辰的持股数及比例未扣减其转让给金证得胜1号股数及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86,204,109股持股比例:5.3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45%)备注:因上海其辰转让给金证得胜1号的96,130,000股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事项暂未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上海其辰的持股数及比例未扣减其转让给金证得胜1号股数及比例。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1、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358,237,048股持股比例:22.07%(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2.65%)变动数量:减少335,176,285股变动比例:减少20.65%2、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86,204,109股持股比例:5.3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45%)变动数量:无变化变动比例:无变化备注:因上海其辰转让给金证得胜1号的96,130,000股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事项暂未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上海其辰的持股数及比例未扣减其转让给金证得胜1号股数及比例。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本次权益变动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备注:本次权益变动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 是□否?备注:本次权益变动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舒明昌签署日期:2025年9月24日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舒明昌签署日期: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