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并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指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参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第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三)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在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相关信息。如公司在证券投资前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八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第九条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十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公司总裁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投资等相关部门及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部门为风险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风险投资项目相关文件的拟定;
(三)组织风险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估,向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四)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相关合同的审核,并就风险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七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子公司按部门、单位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风险投资工作。第十八条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九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调研、洽谈、评估、实施风险投资项目时,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第二十条项目的提出。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股东、董事长、总裁、(高级)副总裁、投资部门提出。内容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对于是否能够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等方面进行的全面分析和评估。由此,形成初步的风险投资项目方案(以下简称“投资方案”)。第二十一条项目的初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审议需报送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方案,对投资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核查,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立项。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由投资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尽职调查,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尽职调查的结论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方案。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第二十三条项目的审定。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投资部门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由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由投资部门组织实施并牵头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投资部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二十六条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作出审批,或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六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第三十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以下时点持续披露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一)被投资企业进入IPO上市辅导期;
(二)被投资企业IPO上市辅导期结束并通过验收;
(三)被投资企业的IPO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四)被投资企业的IPO发审会审议结果;
(五)深交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若擅自泄露公司风险投资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相关部门、产业(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