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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2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10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决定对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1、2025年9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预留3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3.04%,占公司总股本的0.2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7人,授予价格为5.22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江天册”)就本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5年9月27日至2025年10月7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10月15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因有激励对象岗位变动,已不再适合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决定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97名调整为196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00万股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和荣正咨询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调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因有激励对象岗位变动,已不再适合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定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97名调整为196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00万股保持不变。

除前述调整之外,不涉及其他内容变更,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蔡礼永董事长703.04%0.06%
郑阳副董事长、总经理652.83%0.06%
谢瑾琨董事、副总经理522.26%0.04%
沈利勇董事、财务总监522.26%0.04%
章仁马副总经理562.43%0.05%
张云副总经理522.26%0.04%
张玉明副总经理522.26%0.04%
黄伟副总经理522.26%0.04%
林娜副总经理502.17%0.04%
黄志强董事会秘书80.35%0.01%
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186人)1,49164.83%1.28%
预留30013.04%0.26%
合计2,300100.00%1.97%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董事会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此次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主要系有激励对象岗位变动,已不再适合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伟星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批准与授权、授予条件、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来源等事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合法、有效;伟星股份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办理登记、公告等相关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伟星股份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伟星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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