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鸿达(002002)_公司公告_R鸿达1: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第四季度违约处置进展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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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鸿达1: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第四季度违约处置进展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9

证券代码:400207 证券简称:R鸿达1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第四季度违约处置进展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2026年1月

重要声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受托管理人”)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一创投行提供的资料。

为维护鸿达兴业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前债券简称“鸿达转债”,债券代码128085;退市后债券简称为“鸿达退债”,债券代码404003,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债券”、“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一创投行担任鸿达兴业股票及可转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业务的主办券商,并根据《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担任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一创投行仅在本次可转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完成挂牌后的债券存续期限内,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与鸿达兴业签订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要求履行各项职责及义务,勤勉尽责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若本次可转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前存在的相关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及/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潜在损失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方依法承担。

一创投行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编制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一创投行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一创投行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风险提示,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要风险提示:

1、可转债违约情况

2024年6月3日,“鸿达退债”触发有条件回售条款,债券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2024年6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公司本应于2024年12月16日支付“鸿达退债”第五年利息,2024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2024年不能按期付息的公告》,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本期付息金额,公司无法按期兑付“鸿达退债”第五年利息。

2025年1月27日,“鸿达退债”再次触发有条件回售条款,债券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2025年2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因大额债务逾期,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经营困难,现金紧缺,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本次回售金额,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2025年7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鸿达退债”触发回售条款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公司被认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2025年7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因大额债务逾期,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经营困难,现金紧缺,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本次回售金额,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2025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鸿达退债”不能按期兑付本息的公告》,截至2025年12月16日,公司未能筹集本息兑付资金,应于2025年12月16日支付的“鸿达退债”可转债本息无法按期兑付。

2、持续经营面临重大困难

公司主要经营主体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与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统称为“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

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茂稀土”)等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上述主体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将导致公司丧失主业。因大额债务逾期,公司存在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产被法院冻结或强制执行、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现金紧缺,大量员工因拖欠工资而离职,公司业务面临停顿的风险、持续经营面临重大困难。

3、公司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

由于公司资金短缺等因素的影响,2023年以来大部分时间未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出现主营业务大额亏损的情形。此外,公司及子公司存在的大额逾期债务预计会产生大额逾期财务利息费用。乌海化工及其子公司中谷矿业、西部环保、中科装备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导致其不再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与上述子公司之间的大额往来款项需计提大额坏账准备、对上述子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需计提大额预计负债、就丧失上述子公司控制权需确认相应资产处置损益等,上述事项预计导致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业绩出现大额亏损。

4、债务逾期违约和诉讼、仲裁及资产被查封、处置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因资金短缺,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多笔金融机构贷款逾期、供应商货款逾期,公司对子公司的部分逾期债务亦存在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相关金融机构、供应商已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投资股权等资产被法院冻结。因债务逾期,公司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状况。上述诉讼、仲裁及相关执行将引致公司相关资产被查封或被动处置的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5、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风险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因公司大量员工离职且交接疏漏等原因,公司无法完整掌握法律诉讼、仲裁案件信息、资产受限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资料。同时,

由于大量员工离职,公司目前无法调配专职人员接收、整理法律文书并跟进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资产受限情况。一创投行所出具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或其他文件披露的公司诉讼、仲裁案件信息及资产受限情况信息来源为公司在2024年3月18日(公司自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之日)前公开披露的公告、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告、公司向一创投行提供的资料以及一创投行通过公开检索方式获取。

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由于相关法律文书原始资料缺失、公司无专门对接人员等核查受限情况,一创投行无法保证已完整、准确、及时披露公司诉讼、仲裁、资产受限情况及其他法定应披露事项,一创投行所出具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或其他文件可能无法完整、准确反映公司诉讼、仲裁、资产受限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公司后续也存在无法及时披露诉讼、仲裁、资产受限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6、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公司2025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公司存在的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包括:

“一、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23日,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1,691,280,000元。其中,2019年涉及金额为69,000,000元,2020年涉及金额为1,622,280,000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如前所述,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但公司未在2019年

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导致前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鸿达兴业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情况的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1月13日,鸿达兴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8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0年1月14日至8月26日期间,鸿达兴业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以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名义转出848,350,000元。2021年1月1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延长不超过12个月。

2022年1月13日,鸿达兴业发布《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0,000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2022年1月13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0,000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并未实际归还,系公司以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通过子公司及第三方银行账户,经多次资金循环,虚假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前述公告及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7、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计划实施和无法达到预期效益

根据公司2019年12月12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实施主体为中谷矿业。

2024年3月14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4)内06破3号),裁定受理中谷矿业破产重整。中谷矿业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谷矿业已被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目前已失去对中谷矿业的控制权,无

法按照《募集说明书》继续实施募投项目。公司存在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8、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风险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公司巨额逾期债务未能偿还,面临多起重大诉讼,因此,公司存在破产清算的重大风险。不排除未来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暂停转让:(一)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和解;

(二)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或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退市公司的普通股暂停、恢复转让的,其退市可转债应当同时暂停、恢复转让并暂停或者恢复转股,但因特殊原因退市可转债需单独暂停、恢复转让的除外。”

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于2024年9月25日公开的案件信息,安徽辉隆慧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辉隆”)已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公司破产申请。根据广州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01破申498号),广州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安徽辉隆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邮寄送达的申请人授权及上诉状,安徽辉隆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裁定,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25年5月12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破终377号),裁定不予受理安徽辉隆对鸿达兴业的破产申请,维持原裁定。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中院”)送达的通知,获悉债权人以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违约为由,向乌海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公司存在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风险。公司存在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风险。

9、重大债权回收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目前公司应收账款存在回收不及预期的情形,面临应收账款产生较大坏账损失的风险。公司虽然按照会计政策已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但不排除未来客户信用变化造成公司应收账款进一步损失的风险。

(2)对原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债权回收风险

在失去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控制权前,公司对原合并范围内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等存在大额往来款项。因上述子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已被破产管理人接管,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应将原合并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确认为对外申报的破产债权。

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材料上所示的债权表,破产管理人对公司及关联子公司所申报的债权,均不予确认,理由为:债权不成立。根据公司《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司已于债权异议有效期内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中院”)及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区法院”)提起债权争议确认之诉讼共计25起。对于25起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公司均已收到管辖法院下发的受理通知及交费通知,其中,公司已交费案件4起,未获缓交减交批准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法院已按撤诉裁定的案件21起。公司已交诉讼费的4起债权争议确认诉讼请求均已被法院驳回。

公司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根据破产管理人下发的《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破产管理人对公司申报的破产债权不予确认。公司将继续与新达茂稀土破产管理人沟通债权确认事宜,上述其他应收款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性。

(3)预付款项形成的债权回收风险

公司曾向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兴业国际”)预付广州圆大厦7楼、8楼、28楼房产产权交易款1.49亿元,由于公司与兴业国际尚未办妥产权交割,且鸿达兴业集团已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公司已向相关主体的破产管理人递交相关债权申报材料,就该笔预付款项申报债权。根据公司提供的《广东兴业国际实

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二次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兴业国际破产管理人就审查结果出具的《债权核查表(第二次)》,鸿达兴业申报的1.79亿元债权(含0.30亿元利息)中,1.49亿元已被管理人确认为普通债权。由于兴业国际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该笔破产债权存在无法足额收回的风险。一创投行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的重大债权回收风险。

10、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奕丰先生立案调查。根据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

(2)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3)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江苏证监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上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公司被认定存在“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形,公司存在因虚假陈述而面临投资者索赔的风险。

11、董监高履职违规的风险

根据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奕丰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财务总监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完成选出或选聘新的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人员,周奕丰仍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桂生仍然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已于2025年9月18日届满。鉴于符合提名条件的公司股东尚未提名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为确保公司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延期换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也相应顺延。

公司董监高存在履职违规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12、尚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有关经营情况的公开信息存在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较大差异的风险。根据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且存在大额逾期债务,流动性风险较高,公司经营状况极度恶化,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本次可转债在退市板块挂牌后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鸿达退债”2025年第四季度违约处置进展、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鸿达退债”违约情况

(一)关于“鸿达退债”第一次回售违约

公司股票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6月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鸿达退债”转股价格(3.91元/股)的70%,且“鸿达退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达退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可转债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

“鸿达退债”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4日,回售价格为101.570元/张(含息税)。

“鸿达退债”回售申报期已于2024年6月24日收市后结束,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鸿达退债”回售结果数据,本次“鸿达退债”回售申报数量为1,798,674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182,691,318.18元(含当期利息、税)。

根据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因大额债务逾期,部分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公司目前可用货币资金余额无法覆盖“鸿达退债”回售金额。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上述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二)关于“鸿达退债”2024年不能按期付息

2024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2024年不能按期付息的公告》,公司因大额债务逾期,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经营困难,现金紧缺,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本期付息金额,应于2024年12月16日支付的“鸿达退债”第五年利息无法按期兑付。

(三)关于“鸿达退债”第二次回售违约

公司股票自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1月27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鸿达退债”转股价格(3.91元/股)的70%,且“鸿达退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达退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可转债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

“鸿达退债”第二次回售的申报期为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20日,回售价格为100.904元/张(含息税)。

“鸿达退债”第二次回售申报期已于2025年2月20日收市后结束,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鸿达退债”回售结果数据,本次“鸿达退债”回售申报数量为908,306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91,651,708.54元(含当期利息、税)。

根据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披露的《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因大额债务逾期,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经营困难,现金紧缺,目前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本次回售金额,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再次构成回售违约。

(四)关于“鸿达退债”第三次回售违约

2025年7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鸿达退债”触发回售条款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公司被认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可转债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

“鸿达退债”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7月22日,回售价格为102.986元/张(含息税)。

“鸿达退债”回售申报期已于2025年7月22日收市后结束,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鸿达退债”回售结果数据,本次“鸿达退债”回售申报数量为957,227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98,580,979.79元(含当期利息、税)。

2025年7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

因大额债务逾期,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经营困难,现金紧缺,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本次回售金额,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五)关于“鸿达退债”本息无法按期兑付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公司本应于2025年12月16日支付“鸿达退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2025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不能按期兑付本息的公告》,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资金严重短缺,应于2025年12月16日支付的“鸿达退债”可转债本息无法按期兑付。

二、“鸿达退债”违约处置进展

(一)关于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相关事项

经受托管理人审核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代理律师”)复核,关于第一次受托行动,截至2025年1月22日,受托管理人共收到146名债券持有人完整提交的授权材料,其中,106名债券持有人已足额支付法律费用,总计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债券数量238,179.00张。关于第二次受托行动,截至2025年1月22日,受托管理人共收到5名债券持有人完整提交的授权材料,总计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债券数量950.00张。具体情况详见受托管理人于2025年1月27日披露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接受“鸿达退债”债券持有人委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进展公告》。

2024年9月29日,受托管理人就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以下简称“本次受托行动”)所聘请的代理律师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交立案文件,并同步向贸仲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文件。

2024年10月12日,代理律师收到贸仲下发的仲裁费缴费通知((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104395号),受托管理人已于2024年10月17日缴纳仲裁费。

2024年11月5日,代理律师收到贸仲下发的仲裁通知((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112200号),案件已被贸仲受理。

2024年11月5日,代理律师收到贸仲下发的关于财产保全事宜的通知,贸仲已将受托管理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转交给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陵区法院”),并请广陵区法院对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行裁定。2024年12月24日,代理律师收到广陵区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1002财保70号),广陵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不是适格受理本次受托行动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故裁定驳回受托管理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受托管理人及代理律师将继续跟进财产保全事宜进展,并将依据仲裁的法律程序推进本次受托行动的后续工作。

2025年1月21日,代理律师收到贸仲下发的开庭通知((2025)中国贸仲京字第006887号),通知称:“仲裁庭商本会仲裁院决定于2025年2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5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室开庭审理本案。”

本次受托行动提起的仲裁案件已于2025年2月18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2025年4月9日,贸仲裁作出《裁决书》([202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4号),对于一创投行作为申请人所提出的四项仲裁请求(除财产保全费5,000元外),仲裁庭予以支持,具体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为鸿达兴业):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23,912,9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3,912,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2023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9月16日的利息金额为人民币542,462.5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24,775.25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3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31,642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并相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31,642元。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

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因鸿达兴业未在《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受托管理人已向广州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鸿达兴业就《裁决书》裁决事项进行强制执行。经审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已于2025年6月16日受理并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粤0103执保9880号。2025年6月20日,受托管理人收到了上述《案件受理通知书》。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执行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为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本执行案件获法院受理以来,受托管理人及代理律师持续跟进执行案件进展,积极与鸿达兴业、执行法院及执行资产相关方进行了沟通,目前主要执行工作进展如下:

1、查控主要银行账户情况

本执行案件获法院受理以来,执行法院依职权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鸿达兴业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控。根据执行法院反馈,执行法院已根据受托管理人提交的财产线索以及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结果,对鸿达兴业主要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

2、其他执行情况

根据执行法院反馈,根据受托管理人提交的财产线索,由于鸿达兴业主要债务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截至目前,执行法院已向鸿达兴业主要债务人管理人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兴业国际管理人以“兴业国际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目前暂未达到可以向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条件”等为由,拒绝根据执行法院要求履行到期债务。由于兴业国际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兴业国际对鸿达兴业的债务清偿须待兴业国际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依据分配方案确定的清偿顺序及比例进行统一分配。2025年9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兴业国际的申请裁定兴业国际重整,兴业国际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其对鸿达兴业的债权的清偿时间、清偿金额及是否根据本执

行案件执行法院要求履行债务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本执行案件立案以来,受托管理人持续跟踪鸿达兴业生产经营及资产、债务情况,对鸿达兴业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进行了摸排。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受托管理人已通过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提交关于补充鸿达兴业财产线索的书面申请材料。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代理律师及受托管理人尚未收到执行法院关于上述补充财产线索冻结的书面反馈,上述补充财产线索的冻结申请以及后续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案件执行申请尚在过程中,由于发行人目前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等现金紧缺情况,存在难以执行的风险。受托管理人及代理律师将密切关注后续执行进程,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进展将及时进行披露,敬请留意后续公告。

(二)其他重大事项

1、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情况

(1)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第二次表决

公司子公司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8月22日09:30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24年8月22日15:00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经合议庭决定,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期限延长。

2025年5月20日,公司披露公告《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司根据管理人邮件通知和查询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信息平台得知:

三家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已分别对三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第一次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三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均未通过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根据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披露的《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近日,公司通过查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信息平台,上述《重整计划(草案)》的第二次表决暂无新进展”。

(2)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如若《重整计划(草案)》及其《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通过,将导致公司完全失去对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子公司的出资人权益,不利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虽然公司已在乌海化工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投反对票,但公司无法参与中谷矿业、西部环保出资人组会议,无法进行表决,两家子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际由乌海化工重整案破产管理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1、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一定条件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上述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因此,公司存在失去对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的出资人权益的可能性,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2、关于“鸿达退债”终止挂牌及完成退出登记

根据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终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2025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关于终止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的决定》。鸿达

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简称:鸿达退债;可转债代码:

404003)已于2025年12月16日到期。根据《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退市板块挂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5年12月23日起终止挂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除全部兑付、全部转股、全部回售或全部赎回的情形外,债券被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上市或终止挂牌的,发行人或受托承销机构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退市板块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退市可转债派息、兑付、赎回、回售、转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证券发行人查询、退出登记等业务参照全国股转公司定向可转债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终止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登记服务的公告》,其中记载: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我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为退市公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简称:鸿达退债,转债代码:404003)办理了退出登记手续,我公司已将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给该公司。自退出登记日次日起,我公司终止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证券登记相关服务,与该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关系亦相应终止。

原由证券公司受理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协助执法、质押登记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及书面材料移交该公司,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3、关于“鸿达退债”后续事项安排

(1)债券持有人仍有权要求公司兑付本息并在持有人会议上行使投票权。

(2)公司正在积极沟通关于后续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相关事宜,关于“鸿达退债”相关公告内容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中鸿达兴业股票(股票简称:R鸿达1;股票代码:

400207)公告中查看。

(3)“鸿达退债”完成退出登记后,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中将不再显示“鸿达退债”相关持仓信息;债券持有人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查询“鸿达退债”完成退出登记前的“鸿达退债”持仓信息。

(4)“鸿达退债”办理退出登记后的持有人名册将在公司及受托管理人处备查。

(5)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电话:020-81652222

邮箱:hdxy400207@163.com

(6)受托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电话:010-63212001

邮箱:project_404003@fcsc.com

三、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作为“鸿达退债”的受托管理人,一创投行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一创投行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动态及重大事项进展,并开展相关受托管理工作

2024年5月24日,一创投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生效,一创投行在《受托管理协议》生效之日起的“鸿达退债”存续期内对“鸿达退债”履

行受托管理职责。在履职期间,一创投行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密切关注舆情信息,持续跟进违约债务偿债解决方案的进展情况等。

2025年第四季度,一创投行以邮件方式向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出具了督促函,同时通过现场、电话等方式向发行人就上述事项进行督促和问询,要求发行人充分重视和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督促发行人妥善解决“鸿达退债”违约事项,并做好信息披露,督促事项主要包括:

1、督促公司积极筹措资金足额偿付“鸿达退债”欠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已授权受托管理人采取法律行动产生的费用及应足额偿付支付法律费用的债券持有人的所有费用);

2、督促公司制定有效可行的偿债方案并积极与债券持有人进行沟通,向债券持有人及受托管理人明确“鸿达退债”到期后偿债安排及相关事项;

3、督促公司整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公司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

4、督促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5、督促公司积极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等相关方沟通,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公司及股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收到不当损害;

6、督促公司保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

2025年第四季度,一创投行作为“鸿达退债”受托管理人,共出具了5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具体如下:

序号文件名称出具日期
1《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第三季度违约处置进展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10月13日
2《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第九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10月13日
3《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第十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12月9日
4《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第十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12月18日
5《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第十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12月26日

(二)有序推进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相关事项根据“鸿达退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受托管理人正有序推进本次受托行动的相关工作,并通过邮件、电话形式等多种方式解答债券持有人提出的相关问题。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案件执行申请尚在过程中,后续收回款项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受托管理人及代理律师将密切关注后续支付及执行进程,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进展将及时进行披露,敬请留意后续公告。

(三)积极与债券持有人沟通,回应投资者关切问题

受托管理履职期间,一创投行积极听取、耐心回复债券持有人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同时,一创投行及时将债券持有人关注事项、以及需要发行人予以落实的债券持有人关注事项转达给发行人,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四)与相关监管机构保持紧密沟通

在受托管理履职期间,一创投行积极配合并参与有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的风险应对与化解的各项工作,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监管部门保持紧密沟通,及时报告重要事项进展。

一创投行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出具的所有文件,不存在明示或暗示公司所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也不对其商业合理性提供任何意见,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建议。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报告及历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 “重要风险提示”部分的内容和历次披露的公告文件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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