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思股份(001323)_公司公告_慕思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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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0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份变动及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九条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及披露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减持股份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减持股份指引》

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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