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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
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闲置自有资金或者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利用闲置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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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和日常管理第八条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经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九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财经中心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审批、筹措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公司财经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公司财经中心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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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委托理财的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经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七条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经中心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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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