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于会议召开七天前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召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应至少提前三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可记录的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享有。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