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6证券简称:润贝航科公告编号:2025-053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9月30日(星期二);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79,52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68%。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贝航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
月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
月
日,公司以在内部张贴的形式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3年
月
日起至2023年
月
日止,在公示
期间,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三)2023年7月28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3年7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以7月28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23年9月26日,首批授予部分股份完成授予登记。
(五)2024年7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对本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4年7月26日,首批授予部分股份完成授予登记。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年6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六)2024年7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报告》(公告编号:2024-03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授予股份数量为24.70万股,授予价格为17.425元/股,授予人数为18人。
(七)2024年9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
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2024年9月30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第一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共计106.75万股限制性股份上市流通。
(八)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16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10万股。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年6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20.1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九)2025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68万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2025年9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5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952万股;(2)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2025年中期实施了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7.425元/股调整为11.838元/股,并按照2024年年度分红股份转增比例相应回购数量。(3)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18万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各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9月25日届满,故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2025年9月26日届至。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3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 公司年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2024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61.79%,公司业绩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 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D)。 |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47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绩效考核为“A”或“B”,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4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绩效考核 | |||||
|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
| 考核评级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不合格 | ||
| 标准系数 | 100% | 100% | 80% | 0% | ||
为“C”,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80%。1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绩效考核为“D”,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0%。1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解除限售前离职或不再属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股票限售期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
月
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79,52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68%。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人。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为“C”,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80%。1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绩效考核为“D”,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0%。1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解除限售前离职或不再属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姓名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期未达解禁条件待回购注销股票数量 | 剩余一期未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
| 徐烁华 | 中国香港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50.40 | 15.12 | 0 | 10.08 | 0.09% |
| 高木锐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22.40 | 6.72 | 0 | 4.48 | 0.04% |
| 其他激励对象(50人) | 191.10 | 56.112 | 1.218 | 38.22 | 0.33% | ||
| 合计(52人) | 263.90 | 77.952 | 1.218 | 52.78 | 0.46% | ||
注:1、上表所列数据中未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离职激励对象的情况,后续公司将对不符合解禁条件的股份进行回购注销。
2、上表中合计52人,包括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的1人相关数据。本次实际解除限售人数为51人,可解除限售股数为77.952万股。
3、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本期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8日、2025年7月7日、2025年9月5日实施完成了2023年年度、2024年度、2025年半年度(中期)权益分派工作,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8.07元/股调整为11.838元/股。
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65名减少至61名。
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6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1,000股。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中2名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包括首批及预留批次)由71名减少至61名(其中,首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1人减少至53人,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名减少至16名,两批次激励人数相加大于总人数系部分激励对象同时持有两批次激励股份)。公司于2025年6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180股,本次回购价格为11.83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后办理相关回购注销手续。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份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情况 | 本次变动后 |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374,685 | 3.80% | -779,520 | 3,595,165 | 3.12%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0,759,915 | 96.20% | 779,520 | 111,539,435 | 96.88% |
| 股份总数 | 115,134,600 | 100% | 0 | 115,134,600 | 100% |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本变更情况以最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为准。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在限售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份注销登记和注册资本变更手续外,公
司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5年9月26日届至,除此外,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4.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二)《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