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001309)_公司公告_德明利: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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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5

证券代码:001309证券简称:德明利公告编号:2025-103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2,16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7%;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2,160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购过程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全部失效;另有3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800股全部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至77人,授予数量由1,132,500股调整为1,114,700股。

8、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9.4万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股份数量由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

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同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60,580股调整为1,558,4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人调整为

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5年

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2025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

11、2025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41.16万股,授予价格为31.95元/股,上市日期为2025年7月31日。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4年

日,上市日为2024年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10月13日届满。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出具的大信审字[2025]第5-00017号《审计报告》和(大信审字[2025]第5-00018号)《内控审计报告》,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参考数,假设每个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为X,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2024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出具的大信审字[2025]第5-00017号《审计报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业绩考核目标内容(人民币亿元)公司层面解锁比例(L)
类别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AX≥38100%
B35≤X<3850%
CX<350%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B,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A或业绩目标B,按上表所示相应确定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解锁比例,未能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B,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A或业绩目标B,按上表所示相应确定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解锁比例,未能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告》,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4,772,546,275.05元,较2023年的营业收入1,775,912,799.26元同比增长率为168.74%,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4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和公式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1、经考核,董事会确认公司总经理2024年度考核结果为S,财务负责人褚伟晋和董事会秘书于海燕2024年度考核结果均为B。2、经考核,在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其他72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其中,10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S(高于A),2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A,40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B,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75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75名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此7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差异说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01人。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前,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2人调整为77人。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对其中1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将对另外1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7人调整为75人。

2、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而对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回购价格历次进行调整所履行的审批程序详见本公告“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的相关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4年度考核结果,本期75名激励对象全部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

除限售数量为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共计解除限售622,160股,占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226,886,272股的比例为0.27%。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股)剩余等待解除限售股票数量(股)
杜铁军董事、总经理392,000156,800235,200
褚伟晋财务负责人56,00022,40033,600
于海燕董事会秘书56,00022,40033,600
中层管理人员(20人)789,600315,840473,760
核心技术人员(24人)103,60041,44062,160
核心业务人员(6人)53,20021,28031,920
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22人)105,00042,00063,000
合计1,555,400622,160933,24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数据仅包含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上表中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各激励对象实际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剩余等待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解除限售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5人,同意公司为此7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共计解除限售622,160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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